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指定的人员、办案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的人员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审核人员。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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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七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