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核。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决定
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核。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申辩而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