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核。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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