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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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六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