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