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并贴附照片作出处理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