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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