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一百六十四条

违法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但是,曾被收容教养、被行政拘留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或者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除外;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六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