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六十条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一百六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