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