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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