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限制。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