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公安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由;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五)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公安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由;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五)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