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公安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由;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五)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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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