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十五条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五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