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 / 第一百四十七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四十七条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第一百四十七条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听取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各方最后陈述意见。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