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

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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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