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

听证申请人可以就办案人民警察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第三人可以陈述事实,提出新的证据。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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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