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 / 第一百四十三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第一百四十三条办案人民警察提出证据时,应当向听证会出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场宣读。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