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十四条第二章 管 辖第十四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