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十四条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四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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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