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 / 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第一百三十九条二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分别对同一行政案件提出听证要求的,可以合并举行。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