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二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分别对同一行政案件提出听证要求的,可以合并举行。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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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