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 /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第一百三十七条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