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三节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三节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