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三节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为听证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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