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二节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允许。为查明案情,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