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三十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二节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一百三十条
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二节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