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三十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二节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一百三十条

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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