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十三条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三条

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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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