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二节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决定或者开展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五)主持听证,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七)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八)其他有关事项。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