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二节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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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