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二节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二节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