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听证人员应当就行政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全面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