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