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八节 办案协作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办案地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询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电子数据、接收自行书写材料、进行辨认、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

委托代为询问、辨认、处罚前告知的,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列出明确具体的询问、辨认、告知提纲,提供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和陪衬照片。

委托代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电子数据的,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法律文书传真或者通过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发送至协作地公安机关,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