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八节 办案协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

需要异地办理检查、查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的,应当持相关的法律文书、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将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传真或者通过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发送至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员前往协作地办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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