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八节 办案协作
第一百一十八条
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进行传唤。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单位进行询问。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八节 办案协作
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进行传唤。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单位进行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