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 /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八节 办案协作第一百一十七条办理行政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负责协作的公安机关接到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办理。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