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七节 证据保全
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七节 证据保全
行政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