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七节 证据保全

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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