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七节 证据保全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被冻结之日起二个月内,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恐怖活动嫌疑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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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一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