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一十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七节 证据保全
第一百一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七节 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