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零六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六节 辨 认

第一百零六条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辨认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