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零四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六节 辨 认
第一百零四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违法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每一件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同一辨认人对与同一案件有关的辨认对象进行多组辨认的,不得重复使用陪衬照片或者陪衬人。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六节 辨 认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违法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每一件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同一辨认人对与同一案件有关的辨认对象进行多组辨认的,不得重复使用陪衬照片或者陪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