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 / 第一百零二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六节 辨 认第一百零二条辨认由二名以上办案人民警察主持。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并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