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护林(草)员(以下统称“乡村护林员”),是指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聘用方”)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聘用的,就近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草资源进行管护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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