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四章 劳务报酬和工作保障第十七条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为乡村护林员配备巡护标识、巡护手册、宣传品等必要的工作用品。制定机关林草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