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劳务报酬和工作保障

第十七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为乡村护林员配备巡护标识、巡护手册、宣传品等必要的工作用品。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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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