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四章 劳务报酬和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为乡村护林员购置巡护装备、建立巡护信息系统和开展培训等支出。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乡村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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