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四章 劳务报酬和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由中央与地方的相关资金和乡村自有资金等组成,并按各自资金渠道发放。

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确定并在管护劳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劳务报酬标准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降低。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