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责任和权利

第十三条

乡村护林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获取劳务报酬;

(二)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三)接受并参加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林草资源管护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五)聘用期间被无故扣发劳务报酬或者解聘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六)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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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