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条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六条
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
(三)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
(三)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