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十二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