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