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十八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