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应当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不签署名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对不签署的情形及理由应当予以注明。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应当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不签署名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对不签署的情形及理由应当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