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籍船舶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租用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从事不超过两个连续航次或者期限为30日的临时运输:
(一)没有满足所申请的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
(二)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籍船舶的特别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租用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从事不超过两个连续航次或者期限为30日的临时运输:
(一)没有满足所申请的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
(二)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