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行为
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关系国计民生物资紧急运输的统一组织协调,按照要求优先、及时运输。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运输保障预案,并建立应急运输、军事运输和紧急运输的运力储备。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